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五條: 本大學設校務會議,議決校務重大事項,由校長召開並主持之。以校長、副校長、各附設機構醫院院長、教務長、學務長、總務長、研發長、產學長、國際事務長、研究生事務長、主任秘書、人力資源室主任、財務室主任、各學院院長、通識教育中心主任、分部主任、教師會代表、教師及研究人員代表、職員代表、學生代表等組織之。全體會議成員以不超過一百人為原則,必要時得由校長就行政、學術主管人數調整之。 校務會議教師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員之二分之一,其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,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之三分之二為原則。校長得邀請或指定其他單位主管或相關人員列席會議。 職員代表三人,應經全體職員普選產生。 學生代表比例不得少於會議成員總額十分之一。其中學生會會長、學生議會議長為當然代表,其餘代表應經選舉產生之,選舉辦法另訂。 前三項經選舉產生之代表之任期為一年,連選得連任之。 校務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;但經校務會議應出席人數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,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。校務會議議事規則另定之。 校務會議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專案小組,由校務會議成員組成,策劃有關興革事項或處理校務會議交議事項,其設置辦法另定,經校長核定後實施。
本校組織規程第十六條明定校務會議審議事項:
89學年度以後之會議紀錄電子檔得於「校園入口網站/網路文件」查閱。
提案單位需上簽送校長室簽核,奉核可後請副知校長室承辦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