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概況介紹

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五條:
本大學設校務會議,議決校務重大事項,由校長召開並主持之。以校長、副校長、各附設機構醫院院長、教務長、學務長、總務長、研發長、產學長、國際事務長、研究生事務長、主任秘書、人力資源室主任、財務室主任、各學院院長、通識教育中心主任、分部主任、教師會代表、教師及研究人員代表、職員代表、學生代表等組織之。全體會議成員以不超過一百人為原則,必要時得由校長就行政、學術主管人數調整之。 校務會議教師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員之二分之一,其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,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之三分之二為原則。校長得邀請或指定其他單位主管或相關人員列席會議。
職員代表三人,應經全體職員普選產生。
學生代表比例不得少於會議成員總額十分之一。其中學生會會長、學生議會議長為當然代表,其餘代表應經選舉產生之,選舉辦法另訂。
前三項經選舉產生之代表之任期為一年,連選得連任之。
校務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;但經校務會議應出席人數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,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。校務會議議事規則另定之。
校務會議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專案小組,由校務會議成員組成,策劃有關興革事項或處理校務會議交議事項,其設置辦法另定,經校長核定後實施。

本校組織規程第十六條明定校務會議審議事項:

  1. 校務發展計畫及預算。
  2. 組織規程及各種重要章則。
  3. 學院、學系、研究所及附設機構之設立、變更與停辦。
  4. 教務、學務、總務、研發、國際發展事務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。
  5. 有關教學評鑑辦法之研議。
  6. 校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。
  7. 會議提案及校長提議事項。

 

會議紀錄

89學年度以後之會議紀錄電子檔得於「校園入口網站/網路文件」查閱。

 

提案流程

提案單位需上簽送校長室簽核,奉核可後請副知校長室承辦人。